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办法(2015年版)
发布人:后勤处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17日 15:13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广师院〔2015〕241号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国家、广东省有关公费医疗规定,我院公费医疗实行国家、单位、个人各负担一定比例的原则,为确保学院教职员工的基本医疗,提高医疗经费的使用效益,减少浪费,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院参加享受省直公费医疗的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其公费医疗管理按原省公医办有关文件规定和《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享受省直公费医疗人员医疗费管理补充办法》(附件3)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人员并符合广州市计划生育政策的,其分娩医疗费按广州市生育保险管理办法报销一次住院医疗费;非编人员、社保退休人员按广州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执行;工伤按广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学院医疗定点医院(不含分院):

(一)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二)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三)广东省人民医院

(四)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

(五)暨南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华侨医院)

(六)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

(七)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限肿瘤治疗)

(八)广州市传染病医院(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限传染病)

(九)广州市脑科医院(限精神科、心理科)

(十)广州市胸科医院及其结核防治医疗单位(限结核病)

(十一)中山大学附属光华口腔医院(限口腔科)

(十二)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限眼科)

(十三)广东省中医院

(十四)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十五)广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十六)白云区第二人民医院

(十七) 异地安居退休人员自行选定广州市外一年以上居住地公立医院(需备案,并取消广州市所有定点医院,一般一年内不予变更,特殊重病的报学院医疗费管理小组审批)。

第五条  门诊部对每位教工发生的医疗费实行基础数据登记,包括对门诊、住院医疗费进行台账,且住院和慢性病人需提供住院的出院小结和疾病证明。

第六条  门诊部必须定期对药品进行盘库;进药必须有计划,进药计划必须报总务处审批。

 


 

第二章 校内统筹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第七条  校内统筹公费医疗证的领发

(一)新进学院的在编教职员工,持人事处报到通知书、入职健康体检表复印件、两张小一寸彩色近期相片及工本费3元到学院门诊部办理校内统筹公费医疗证,并建立学院门诊病历。

(二)离退休人员凭人事处办理的退休证到学院门诊部换发退休人员校内统筹公费医疗证。

(三)享受省直公费医疗待遇在职人员,原则上不予办理。已办理人员,仅限在学院门诊部就诊开具急诊药物,不用于报销使用。

(四)医疗证号按类别分为教工J、退休T、离休L、享受省直公费医疗在职人员GJ(公医教工),号码与工资号相同。

第八条 校内统筹公费医疗证的补办和注销

(一)校内统筹公费医疗证只限本人使用,需妥善保管,如有遗失,由本人提出申请,人事处审核盖章后,到学院门诊部补证。

(二)旧证换新、遗失补办,每本收取工本费3元。

(三)享受校内统筹公费医疗的人员因辞职、调离、亡故、移居国外的,学院门诊部依据人事处定期减员数据,收回医疗证并注销。

(四)因校内职务变动(副处级及以上)、职称变动(副教授级及以上),须凭有关证明到学院门诊部重新办理新证。医疗费报销时,审核人员凭医疗证显示类别,给与相关医疗待遇。

第九条 校内统筹公费医疗证的使用

(一)学院门诊部就诊须出示本人医疗证及门诊病历。

(二)报销本人门诊医疗费及住院医疗费须首先出示医疗证,无医疗证,门诊部有权不予受理医疗费审核。

(三)借医疗款时出示医疗证。

(四)冒用他人医疗证、出借医疗证使用等情形,门诊部有权收回医疗证,暂停使用相关医疗证,并通报批评。

第十条  急诊和重症患者教职工医疗费管理办法

(一)急诊病人医疗费管理,因急症急诊病紧急呼叫120,送入非定点公立广州市医院的按定点医院门诊标准执行,其他按金额50%报销。

(二)按学院校内统筹管理规定,重症患者教职工因病需外购治疗的药物不予报销,按相关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处理。

(三)重症患者教职工到非定点公立医院就诊治疗、住院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医疗管理小组审核同意,按可报销项目金额的50%进行报销。

(四)个别特殊患重病的教职工、由本人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异地公立非定点医院治疗,办理相关手续,按校内统筹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执行。

(五)重症患者的转院治疗须报学院门诊部审批。

 

 


 

第三章 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和报销标准

第十一条  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教职员工,其医疗费用在剔除广东省公费医疗管理规定不予支付的部分后(详见附件1、附件2),其余部分则按以下附表规定报销:

附表: 医疗费自负比例及病床标准(元)

类别

 

级别

校内门诊

定点医院

门诊

定点医院

住院

普通床费

/

重症监护病房

(ICU)

(元/日)

备注

在职

10%

20%

10%

43

72

退休

5%

10%

10%

43

72

病床标准按退休前职务、职称

离休

0%

0%

0%

实报

实报

正、副厅级,正高

10%

20%

10%

72

72

     正、副处级,副高

10%

20%

10%

45

72

注:1.挂号、诊查、药店购药及现行省、市医保规定的自费药品和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费用,一律自理。

2.诊疗清单显示医保自费,不分干部级别、类别,一律自理。

3.国内异地长期(1年以上)定居,应自行选定点公立医院备案,只给报销上述医疗单位医疗费,一年内不予调整。

4 . 甲类传染病实报,指定传染病医院。

第十二条  特殊检查、治疗项目,按省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特殊检查:指单项检查费用超过300元(含300元)的项目,如CTMRIECT、电子胃镜和肠镜、24小时心电图、骨扫描等检查。

超过500元的检查费、治疗费,需提供医院申请单报门诊部审批。

冠脉造影:在职、退休人员按50%报销,离休人员按100%报销。

(二)特殊治疗:指单次治疗费用超过300元(含300元)的项目,如安装人工器官、肾脏移植和骨髓移植、体外冲击波碎石、心脏瓣膜置换术、冠状动脉成型术及支架植入术、心脏射频消融术等。

特殊治疗,经学院医疗费管理小组审查批准后,在职、退休人员按60%报销,离休人员实报。未经批准者,费用自理。

(三)人工器官(人工心瓣膜、人工喉、人工关节、心脏起博器等)、支架等经治疗单位出具证明和学院医疗费管理小组审查批准后,按60%报销;人工晶体按30%报销。未经批准者,费用自理。

(四)享受省直公费医疗人员,特殊治疗(包括冠脉照影、支架植入、成形术、搭桥术、栓塞消融术等),其费用在扣除个人按比例自负部分外(在职10%、退休5%),公医记账55%,单位负责45%。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粤劳社〔2000〕167号文件规定,做这些昂贵的医学检查、治疗的病人须经单位同意后,其单位负责的45%医疗费部分,支付比例为个人和单位各付50%

(五)教职工需做相关医疗诊治项目,不在上述范围,需电话告知医疗费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做以下特殊检查、治疗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一)按规定不能报销项目(如伽马刀、PETUF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医疗收费标准未设立项目(如乳腺高频照相等),未经卫生、财政、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新开展应用诊疗设备(装置)。

(二)肾脏移植、骨髓移植的器官及劳务费,费用自理。

第十四条 特殊病种(如计划生育手术、结核、艾滋病等)

按省公费医疗管理规定,费用自理部分包括:挂号费、超标准床位费、自费药品及其他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医疗费和相关费用、非本病种的治疗和用药;其余部分实报实销。

第十五条 用药规定

(一)在省公费医疗药品范围内无国产药品代替时(按同期省公费医疗范围的药品目录),方可使用进口药品;贵重药品、进口药品,只限使用于危重病抢救;白蛋白、球蛋白等血制品,在住院期间只给予一次性按规定报销2支,超额部分,费用自理。

(二)到门诊部就诊和到医院就医,常见病每次门诊用药量不超过3天;慢性病每次门诊用药量不超过7天;需长期连续用药的慢性病(如肺结核、精神病、糖尿病、高血压、脑血管疾病、心脏病、肿瘤、瘫痪等)每次门诊用药量一般不超过15天;出院带药不超过7天;国内出差,凭出差证明带药;公派出国留学、参观访问、探亲带药不超过7天;药品处方超额部分,费用自理。一般不超过1个月用药量。

(三)凡在药店(含医院自设药店)自购或外配药品,不予报销。

(四)一天内不能为同一病人开2张和2张以上相同药物的处方,不开未来日期的处方。违反此规定的,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有权拒绝受理。

第十六条  在职人员因公出差(附单位证明)、寒暑假期间探亲(探父母、配偶,附人事处证明)因突发急症无法到指定医院就诊,可就近在县以上公立医院就诊。如需住院应及时与学院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联系,在病情稳定后必须转回指定医院医治。

急诊凭急诊病历、电子处方(处方副页),经学院医疗费管理小组审批后,因公出差的,门诊和住院均自负20%,探亲的,门诊和住院均自负50%;慢性病按50%报销。

第十七条  离、退休人员国内异地居住、女工异地分娩,可在当地固定一间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就医,并在学院门诊部备案,一般一年内不予变更,特殊重病的报学院医疗费管理小组审批。医疗费按定点医院规定报销,否则,按非定点医院处理。

第十八条 离休干部药费报销按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省直单位离休干部药费报销的通知》(粤卫[1997]280号)的规定执行。自费药品及其他营养、滋补、保健药品,费用自理。自费药品范围详见《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卫[1990]187号)附件一《自费药品范围》。

第十九条 享受校内统筹公费医疗的教职员工,若购买了商业医疗保险,其医疗费在保险公司理赔后,凭报销医疗费发票按此办法报销。居民医保除外。

 


 

第四章 医药费报销流程与审批权限

第二十条 医药费审批报销流程如下:

(一)校内公费医疗统筹人员报销门诊医疗费需准备报销资料:

1.本人校内统筹公费医疗证(GJ号除外)。

2.校内门诊病历(有既往病史记录)、就诊医院门诊病历、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医疗费发票(电脑打印版)、就诊医院的诊疗费清单(含医保属性甲类、乙类、自费或公费医疗)。

(二)校内公费医疗统筹人员报销住院医疗费需准备报销资料:

1.本人校内统筹公费医疗证。

2.校内门诊病历(有既往病史记录)、就诊医院门诊病历、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医疗费发票(电脑打印版)、就诊医院的住院诊疗费清单(含医保属性甲类、乙类、自费或公费医疗)、出院小结(附个人身份证号码)。

3.一次报销审批1000元(含1000元)以上,提供个人公医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填写医疗费报销审核表。

第二十一条 报销审批权限

医疗费(下列以A表示):

A<0.3万元,由学院门诊部主任审批;

0.3万元≤A<0.5万元,由总务处处长审批;

0.5万元≤A<1.0万元,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1.0万元≤A<3.0万元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3.0万元≤A<10.0万元由学院医疗费管理小组讨论通过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A≥10万元以上须经院长办公会审批。

资料不全或收据与病历不符,药店发票,税务局监制的医疗费发票,审核人员不予受理,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200745日印发的《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广师院﹝2007﹞10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由学院医疗费管理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医疗费管理小组。

附件:1.广东省公费医疗管理规定不予支付的用药范围

2.广东省公费医疗管理规定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和生活服务设施费用

3.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享受省直公费医疗人员医疗费管理补充办法

4.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省直公医用印申请表

5.急诊范围

 

附件1

广东省公费医疗管理规定不予支付的用药范围

 

编号

说明

1

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2

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3

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4

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5

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

6

《广东省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外的药品


附件2

广东省公费医疗管理规定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和生活服务设施费用

编号

类别

具 体 例 举

服务项目及服务设施类

挂号费、门诊诊金费(含普通门诊、急诊、专家门诊)、院外会诊费、各种特诊费、病历工本费、各项资料费

出诊费、巡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加班费、自请特别护士、家庭医疗保健服务、家庭病房床位费、优质优价费等特需医疗服务(如:点名手术、点名

护理、特殊病房费等)

就(转)诊交通费、救护车出诊费、担架员随救护车出诊费

空调费、取暖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煤火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自带风扇电费、洗头加电吹风费

陪护费、陪人床费、护工费、洗理费、洗头费、防褥疮气垫床费、床上浴费、中药煎药费(含药引子费)、尿布费、膳食费(含营养餐、药膳)

书刊报纸费、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各种与诊疗无直接关系的费用(如脸盆费、口盅费、餐具、牙具费、日常清洁卫生费、卫生塑料袋费、拖鞋费、卫生纸费、排尿排粪器具费、排污费、押瓶费等)

非疾病治疗类项目

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隆乳术、斜视矫正术、矫治口吃、治疗雀斑、老人斑、腋臭、脱发、洁齿、镶牙等)

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各种健康体检、如婚前检查、旅游体检、职业检查、出境体检等费用;省、市医保规定自费项目。

出国出境工作、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所发生的诊疗项目(含药品)费用

各种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普治、跟踪随访费等)

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性咨询、婚育咨询、疾病预测费、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法医学鉴定、各种验伤和伤残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孕妇做的胎儿性别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等)

属保健性的全身按摩费用

各种保健性医疗费用、使用日常生活和娱乐物品进行的康复性治疗及其用品费用

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器等检查、治疗费用

眼镜、义齿、光固补牙或树脂补牙(进口材料)、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按摩器、轮椅、拐杖、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护膝带、药枕、药垫、腰围、子宫拖等)

省、市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疗材料

治疗项目类

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烧伤病人皮肤移植除外)

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近视眼矫形术

气功疗法、体操费、音乐疗法、平衡医学疗法、药物蒸汽室治疗费、保健性的营养疗法、心理治疗、磁疗等治疗项目

其他

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如:男性不育、女性不孕检查、治疗费、鉴定性病检查、治疗费、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医疗费用)

各种教学性、科研性和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费用

住院期间加收的其它各类别保险费(如:安装心脏起搏器等各种人造器官指入手术的保险费)、各种滞纳金等

违法犯罪或因个人过错所承担责任的医疗费项目费用、如斗殴、酗酒、性病、戒毒、自杀、自残、故意自伤(精神病人除外)等

由于交通事故(属他方责任)、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的诊疗项目费用


 

附件3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享受省直公费医疗人员

医疗费管理补充办法

 

为加强我院享受省直公医人员医疗费管理,特制订本补充办法。

第一条  我院享受省直公费医疗职工未满18周岁子女(在出生后1-6个月内)可以办理广东省家属统筹医疗证。办理广东省家属医疗统筹医疗证需将户口簿、出生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子女一寸彩色近期相片一张,自行选好定点医院并书面告知校区医务室,由人事处审核开具单位证明后由公医专管人员到省公医办办理。

第二条  在职转退休职工需将退休证(原件、复印件),在职医疗证原件以及本人一寸彩色近期相片一张,退休证复印件,加盖原并校前行政公章,交由公医专管人员到省公医办办理换证。

第三条  晋升副处、副高以上职称职工,需将职称资格证、学校聘用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原并校前行政公章,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以及本人一寸彩色近期相片一张、自行选好1所定点中医院并书面告知校区医务室,由学院门诊部审核后,由公医专管人员到省公医办办理换证。

第四条  医疗证只限本人使用,必须妥善保管。如不慎遗失,应由个人填写《补办公费医疗证申请表》,经学院门诊部公医专管人员审查属实并加具意见后,加盖原并校前行政公章,交本人一寸彩色近期相片一张。由办证人员送交办理,补办医疗证须一个月方能拿回,失证期间就诊的医疗费自理。

第五条  医疗证选定医院原则上不能更改。如因单位办公地址或家庭地址变更、病情需要等特殊情况需要更改的,凭单位地址变更证明,家庭购房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租房合同,加盖原并校前行政公章。原定点医疗机构建议转诊证明(写明转往医疗机构名称),交由公医专管人员到省公医办理。

第六条  医疗证选定医院仅限于省直公费医疗挂钩医院名单中的第一、二、三类医院,专科医院仅限于诊治相应的专科疾病。对妇幼、儿童类专科医疗机构,除18岁以下和患妇科疾病、产科就诊的人员,其他人员门诊就医需按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第七条  享受省直公费医疗人员调出、辞职、退职、离职、开除、死亡等,由本人或家属交回医疗证,学院门诊部公医专管人员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八条  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等人员,按有关广东省公医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享受广东省家属医疗统筹的职工子女须在18周岁生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医疗证交学院门诊部,由公医专管人员送省公医办注销。逾期不交者由单位开具证明送省公医办注销。

第十条  记账单发放原则:在各校区记账单发放总量控制的情况下,按“少病少领、多病多领、没病不领”原则发放,确保记账单合理使用,避免不合理支出医疗费。具体可按“在职职工及家属每月一次,每次限4张;退休人员每月一次,每次限6张;离休人员每月一次,每次限10张”方式执行。60岁以下的教职工多领记账单须提供自交部分缴费发票(及清单、门/急诊病历),凭缴费发票换取记账单,记账单发放管理人员将缴费票据按个人为单位粘贴,以备检查。年度末,学院医疗费管理小组对记账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省直公医用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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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特殊检查、治疗

医疗证(含家属子女)申办、补办、变更、注销

 

广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广东省财贸管理干部学院

广东省机械学校

申请特殊检查治疗金额(元)

申请事由

1. 按公费医疗报销比例报销

2. 同意办理

医疗证号: 申请人签名:   

门诊部负责人

意见

签名: 盖章:   

总务处负责人

意见

签名:   

人事处负责人

意见(仅医疗证事项)

签名:   

分管医疗

校领导意见

签名:   

分管财务

校领导意见

签名:   

学校医疗费管理小组意见

学校医疗费管理小组组长签名:   

分管财务校领导签名:   

院长办公会议

意见

院长签名:   


 说明:


1.特殊检查、治疗的审批权限按《广东技术师范学院财务报销实施细则》(广师院〔2014〕298号)执行,具体是:少于0.3万元由校门诊部负责人审批;0.3-0.5万元(不含0.5万)由总务处负责人审批;0.5-1万元(不含1万)由分管医疗工作的校领导审批;1-3万元(不含3万)由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3-10万元(不含10万)由校医疗费管理小组讨论提出意见,并报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10万元及以上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说明:

2.医疗证(含子女)事项需经门诊部、总务处、人事处负责人以及分管医疗校领导审批。



 

附件5

急诊范围

急诊是指发生下述情形的首次就医:

(一)高热(38.5度以上);

(二)急性腹痛、剧烈呕吐、严重腹泻;

(三)急性过敏性疾病;

(四)各种原因的休克、昏迷;

(五)癫痫发作;

(六)严重喘息、呼吸困难;

(七)急性胸痛、急性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

(八)高血压危象、高血压脑病、脑血管意外;

(九)各种原因所致急性出血;

(十)急性泌尿道出血、尿闭、肾绞痛;

(十一)各种急性中毒(如食物或者药物中毒);

(十二)脑外伤、骨折、脱位、撕裂、烧伤、烫伤、或者其他严重外伤;

(十三)各种有毒动物、昆虫咬伤;

(十四)五官及呼吸道、食物异物;

(十五)急性眼痛、红、肿、突然视力障碍者以及眼外伤;

(十六)其他危、急、重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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