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后勤服务管理处非事业编制合同工管理规定
发布人:后勤处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02日 20:59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后勤服务管理处

非事业编制合同工管理规定

(广师大〔2019〕593号,2019年12月17日发文)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非事业编制合同工的管理,保障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文所指的非事业编制合同工(以下简称合同工),是指后勤各实体以签订劳动合同形式招用,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的人员。不包括人事代理人员、返聘退休人员、勤工助学在校生。

 

第二章 合同工的招用

第三条 招用合同工只限于核定编制内缺编,而校内在编人员(含在编待岗人员)又无法调剂解决的单位。要严格控制用工范围和数量,超编单位不得招用合同工。

第四条 合同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吃苦耐劳、胜任本岗位工作;

(二)身体健康(饮食中心需提供广州市内三甲医院出具的健康证),符合岗位要求的健康条件;

(三)具备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年满18周岁;

(四)合同工应提供身份证、学历证书、计划生育证明、健康证(饮食中心合同工需提供);

(五)特殊岗位的合同工,必须持有岗位要求的上岗证及相应的文化程度,严禁招用无上岗证或上岗证年审手续不完备的合同工。

(六)用工单位不得招用与本部门领导干部有亲属关系的合同工。

第五条 招聘程序:

招用合同工的申请经后勤服务管理处核准后,由用工单位公开发布招用信息。用工单位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和考核,择优录用,确定招用对象后,填写《合同工聘用登记表》(附件1)和《合同工缴纳社保变动名册表》(附件2),并附上招用对象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计划生育证明、健康证(饮食中心合同工)、上岗证(特殊岗位合同工)的复印件等材料。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六条 合同工一经招用,应在在30日内与其签订《广州市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首次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新招用的合同工实行1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间发给试用期工资。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纪律、违反合同的责任以及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等。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后勤财务管理中心、合同工本人各持一份。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第八条 合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应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继续使用的;

(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招用条件的;

(三)失职、盗窃、赌博、打架斗殴、营私舞弊等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给用工单位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四)工作表现差、缺乏责任心、不按时上下班、擅离工作岗位,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无故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

(六)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评为基本合格的;

(七)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八)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九)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工单位与合同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以造假或隐瞒等手段,造成用工单位在不明真实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的;

(十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其他情形的。

第九条 用工单位解除合同工的劳动合同,应提前15日填写《合同工缴纳社保变动名册表》报后勤财务管理中心,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 用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工资的;

(三)未依法为合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

(四)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合同工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合同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 合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应及时填写《合同工缴纳社保变动名册表》报后勤财务管理中心,由后勤财务管理中心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事项。

 

第五章 岗位设置和工资

第十二条 合同工的招用应按编按需设岗,以岗定薪,结合学校实际,设置如下合同工岗位:

(一)普工岗:是指勤杂工、清洁工、课室或场地管理员等非特殊性和非技术性岗位;

(二)工勤技能岗:是指电工、焊工、车工、司机、汽车维修工、机电维修工、打字员、文印员、电脑操作员、收款核算员、厨师、面点师等工勤技能岗位,要求高中以上学历并持有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对应职业技能等级证;

(三)专业技术岗:是指会计、、小学(幼儿)教师等专业技术岗位,要求具有岗位对口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对应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三条 根据普工岗、工勤技能岗、专业技术岗等三类不同岗位的工作特点,设定不同的工资标准(附件3)。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物价补贴、奖金、校龄津贴等部分构成。

第十四条 普工岗的最低工资标准按广州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调整,其它岗位的工资标准也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合同工来院工作满1年后发给校龄津贴。

第十六条 合同工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40小时;每日工作时间7小时,每周42小时。工资实行月工资制,按月发放。工资的发放办法:

(一)当月10日前(饮食中心20日前)发放上月的工资;

(二)日工资=月应发工资÷21.75天;

(三)加班工资=日工资×加班天数×折算系数。每周40小时:加班按8小时一天计,延长工作时间折算系数为1.5,休息日折算系数为2,法定节假日折算系数为3;每周42小时:加班按7小时一天计,延长工作时间折算系数为1.5,休息日折算系数为1.5,法定节假日折算系数为3。

第十七条 夜餐费的发放:大夜班(通宵工作)发给夜餐费10元/次、小夜班(工作至晚12时)发给夜餐费5元/次。

第十八条 实行轮班制的岗位,遇休息日排班的,安排其它时间休息,不计加班。

第十九条 合同工应提高工作效率,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岗位职责赋予的各项任务,对在正常工作时间外完成本职工作的不视为加班。各用工单位必须严格控制加班,因学校临时性、突击性任务统一安排,必须利用正常工作时间外完成的突击性工作任务,可视为加班。

需要加班的,原则上非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安排补休不计发加班工资,确实无法安排补休需计发加班工资的,由用工单位填写《合同工加班审批表》(附件4)送后勤财务管理处审核并报处领导批准后,方可计发加班工资。

加班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六章 保险福利

第二十条 用工单位在招用合同工后,必须按《社会保险法》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所涉及险种有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医疗补助;依法为合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由各用工单位负担,个人缴纳部分由后勤财务管理中心从合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仍在外单位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合同工,须自行办理停保手续后后勤财务管理中心才能办理参保,对不办理停保手续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合同工本人负责。后勤财务管理中心根据合同工本人提供的身份证和户口本等资料复印件办理参保手续,对因合同工本人提供虚假材料参保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合同工本人负责。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的合同工有增减时,应于每月5日前填写《合同工缴纳社保变动名册表》报后勤财务管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的参(停)保。因用工单位原因未能及时为合同工参(停)保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用工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 合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参照学校在编同类人员的标准发放。

第二十四条 合同工在与后勤实体签订的合同期限内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依法享受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享受学校在编退休人员的校内一切待遇。

 

第七章 考勤及假期待遇

第二十五条 用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合同工的考勤制度,于每月3日前填写《合同工月考勤报表》(附件5),并由考勤员、单位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后报后勤财务管理中心,后勤财务管理中心根据各用工单位合同工的月考勤情况计发工资。

第二十六条 合同工依法享受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1天、劳动节1天、端午1天、中秋1天、国庆节3天)。

第二十七条 在我校工作满1年以上的合同工,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不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原则上在寒暑假一次性连续安排,因工作需要未能在寒暑假休假的,可安排在其他时间补休。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寒暑假期间休假天数多于或等于本人年休假天数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二十八条 合同工可凭相关证明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丧假、计划生育假等有薪假期,假期期间遇寒暑假的时间不能顺延。

第二十九条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的女工分娩或计划内怀孕期间流产可享受生育待遇,生育者应提供新生儿《出生证》、《准生证》、出院证明、本人的《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流产者将《身份证》、《准生证》、出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于产后或术后一个月内送后勤财务管理中心,以便报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领生育待遇。

第三十条 病事假和缺勤的工资计发办法:

(一)事假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日工资。请假超过半天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

(二)病假≤3天,扣发特岗补贴,不扣日工资;3天<病假≤21天按请假天数扣发日工资;21天<病假,停发当月工资。

(三)旷工≤3天,扣发日工资的300%;3天<旷工,停发工资。

第三十一条 合同工因工负伤的,用工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后勤财务管理中心报告,以便及时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三十二条 为考核合同工的履职情况,用工单位应在每年12月至下年1月期间,对合同工进行年度履职情况考核,考核办法由用工单位制定,考核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由合同工本人填写《合同工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6)并统一送交后勤服务管理处。年度履职情况考核评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评为基本合格的,用工单位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学校其他单位也不得招用此类人员。

 

第八章 管理部门和用工单位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 后勤财务管理中心是后勤服务管理处合同工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政策和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合同工管理制度;

(二)负责合同工编制核定,审批和办理合同工招用、劳动合同签订和解除、合同工工资核定计发、考勤考核制度管理、合同工基本资料管理、办理劳动备案、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有关事项;

(三)监督用工单位依法用工,协助处理劳动争议;

(四)其他有关合同工管理的事宜。

第三十四条 用工单位职责:

(一)在核定编制内按本规定招用合同工并办理相关用工手续;

(二)按“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指定具体人员负责合同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管理,关心合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定期组织学习和业务培训,保持合同工队伍的基本稳定;

(四)按时报送考勤情况,及时向后勤财务管理中心反映合同工的变动、生育、工伤情况和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六)其他有关合同工管理的事宜。

第三十五条 自行确定的工资标准,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低于广州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章 附   

第三十六条 用工单位和合同工的其它权利义务按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执行,本规定不再列明。

第三十七条 自负盈亏、经费独立核算单位的合同工管理可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细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参照我校人事处规定制定,由后勤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1.合同工聘用登记表

2.合同工缴纳社保变动名册表

3.合同工月工资标准

4.合同工加班登记表

5.合同工月考勤表

6.合同工年度考核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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