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
(广师大〔2019〕592号,2019年12月17日发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学校”)行政办公用房管理,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提高行政办公用房的使用效率,最大程度地发挥公用房屋的效能,根据上级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校行政办公用房是指学校各党群、行政、教学和教辅单位的管理人员办公用房,校内行政办公用房的产权属于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所有。后勤服务管理处作为职能部门负责学校行政办公用房配置和管理。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办公用房安全、卫生等日常管理。
第三条 行政办公用房配置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定编。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和学校下达的机构、编制、职数,核定学校各单位办公用房使用面积。
(二)统一标准。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核定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正厅级每人使用面积30平方米;副厅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正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副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三)统一调配。后勤服务管理处负责核定学校各单位办公用房定额配置面积,统一调配、调剂、调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出租、转借、调换办公用房。
(四)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统筹安排,保证工作需要。从方便师生办事、节约利用办公用房资源出发,结合校园空间布局和建筑结构的实际,相对集中安排各单位办公地点。
(五)集约使用。学校配置一定数量的公共会议室、接待室、保密室以及办事大厅,统一调配使用,不占各单位定额面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学校配置服务大厅、信访接待、档案存放、办公自动化设施建设、值班监控等公共服务用房。
(六)公开透明。办公用房的配置、管理及使用要做到公开透明,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四条 学校后勤服务管理处负责推进行政办公用房按标准安排、集约节约使用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学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依法依规使用办公用房负责。
第二章 配 置
第五条 学校后勤服务管理处按照办公用房配置标准和学校行政工作人员编制总数确定行政办公用房定额总数,从严控制,不得突破。
第六条 后勤服务管理处根据学校各单位的机构、编制、职数按标准下达给学校各单位定额配置用房面积。因特殊需要,个别单位实际工作人员超过学校核定编制数,由该单位将超编人员具体情况(配置依据、人数等)报后勤服务管理处,由后勤服务管理处视学校房源情况作安排。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原则上不单独配置会议室、接待室、值班室、保密室、档案与资料室等,确需单独配置的,由各单位另行申请,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调配。
第三章 调 整
第八条 行政办公用房空间调整由后勤服务管理处完成。
第九条 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要按照“调新交旧”原则,在搬入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及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并移交后勤服务管理处。
第十条 因机构、编制、职数调整,学校各单位办公用房未达到定额配置面积的,由后勤服务管理处按规定在学校现有行政办公用房资源内调剂解决。超过定额配置面积的,学校各单位要及时将超出部分腾退移交后勤服务管理处。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办公用房超过定额配置面积的,应及时制定超额办公用房整改方案报后勤服务理处,由后勤服务管理处审定整改方案,超额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完成整改。
第四章 使 用
第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标准安排使用学校统一配置的办公用房,不得擅自借用、占用教学科研用房。
第十三条 学校行政工作人员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单位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单位不再安排办公用房。工作人员调离时,应及时将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原单位。同一工作人员不得在不同校区分别占用办公房源。
第五章 监 督 与 管 理
第十四条 后勤服务管理处负责对用房实行动态管理制度,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的变化随时核定定额面积,对闲置不用或利用率偏低的房源要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负责公开本单位工作人员办公用房地点、实际配置面积与公共服务用房的地点、用途等信息,接受师生监督。
第十六条 后勤服务管理处要加强对学校各单位用房的监督检查,要坚决纠正和查处各单位办公用房管理使用中存在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后勤服务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