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能源管理办法
发布人:后勤处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02日 19:59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能源管理办法

(广师大〔2019〕594号,2019年12月17日发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的执行范围包括所有由学校提供用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推进低碳绿色校园建设,创建数字化、智慧化节约型校园,深化水电、天然气、汽油、柴油等能源管理,增强师生员工的节约意识,提高水、电、气及汽柴油资源的使用效率,降低办学成本,更好地为教学与科研服务。

第三条  节能工作坚持依法节能、按实收费、定额管理、合理用能和师生参与的总原则。通过加强计量设施的基础建设,全面实行用能的分类、分项、分户计量管理,加强重点用能管理及天然气与公务车的专用管理。根据各单位用能性质,逐渐建立“定额管理和用能计费办法”的用能管理机制。

第四条  学校通过发展使用新型、洁净、再生能源,保护环境,努力降低能源支出。依据上级用能指标进行定额分解,合理测算二级单位的水电等用能指标,推进二级单位水电等用能管理制度的建立,细化和完善各独立用户的水电使用指标化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实时管理制度,实施科学使用与科学管理相结合的用能管理机制。

第五条  学校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制定科学合理、适应学校发展的节能计划,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努力将学校建设成为国家级节能示范高校。建立学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与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领导小组、节能减排办公室、教学、行政二级单位的三级管理模式。节能工作领导小组与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领导小组对各部门水电用量情况、燃气及汽油柴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建立监管监控机制,保障使用,杜绝浪费。节能减排办公室实施监管、定期公布用能数据与定期进行用能审计,严格考核和奖惩制度,逐步推进节约有奖、超支自付制度。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和师生员工必须履行科学用能、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学校对在节能管理、节能技术推广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二章 节能管理组织机构

第七条  设立学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与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节能管理工作。

(一)学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

1.学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设组长一名,由校长担任;副组长二名,由副校长或副书记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发展规划处、团委、宣传部、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投标管理中心、基建处、后勤服务管理处、网络信息中心等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节能减排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节能减排办公室负责人兼任。

2.学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校节能工作,负责审批学校节能工作的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节能工作规章制度、奖惩条例,负责节能技术改造及节能资金的使用管理,对全校水、电、天然气、汽油、柴油及相关的能源使用进行宏观调控,对全校日常节能工作进行指导;研究解决节能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二)学校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领导小组领导全校节能示范单位建设工作,负责审批示范性学校节能工作的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负责示范性节能技术改造及节能资金的使用管理,对全校示范性节能工作进行指导;研究解决示范单位创建中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第八条  节能减排办公室

节能减排办公室是学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及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常设办公室,负责示范单位创建及节能工作的上传下达与督促落实。节能办公室的职能:

(一)处理节能日常工作事务;依照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及学校的有关规定,严格加强节能管理。

(二)对全校节能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和各项指标进行检查、落实,草拟相关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三)做好广泛宣传、加强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工作。

(四)加强用能监管及技术改造工作,提高技术监控与技术节能水平。

第九条 能源数据管理小组与校基层科学用能节能管理员

能源数据管理小组包括能源数据管理组长、副组长、能源数据管理数据统计员、基层涉及用能源数据管理的部门负责人、能源数据统计报送员。能源数据管理小组成员应自觉遵守能源法,负责做好用能数据报送与档案工作,基层涉及用能源数据管理的部门负责人要对本部门上报数据高度负责、如实记录与汇报数据。能源数据管理小组成员工作职责:

(一)能源数据管理组长:负责能源数据收集工作的宏观调控与协调。

(二)能源数据管理副组长:负责基层用能数据审核与基层涉及用能源数据管理部门的报告的审核,针对异常情况出具整改意见,并拟定解决方案,向上级部门提出解决预案。

(三)能源数据管理数据统计员:负责能源资料与数据的收集、汇总、整理,上报有关能源主管部门。

(四)基层涉及用能源数据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工作职责:

1.负责数据监管与控制。

2.负责撰写数据异常情况报告。

3.提出超出数据情况的初步解决方案。

(五)能源数据统计报送员职责:

1.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能源数据统计。

2.负责每月5日上报管辖范围内的能源数据。

3.负责每月对所报数据进行分析,并填报月同比增长率与月增长率,及时将异常情况(月同比增长率超出±5%范围为能源数据异常,月增长率超出±10%范围为能源数据异常)上报中心负责人。

4.负责将基层用能管理部门撰写的报告加盖部门公章,报送节能减排办公室。

校基层科学用能节能管理员:各院部处及中心设置科学用能节能管理员,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开展用能管理。校基层科学用能节能管理员职责:负责本单位节能方针、政策宣传、节能科技知识普及节能督促与落实,积极开展群众性的节能活动,配合学校节能部门做好节约能源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章  节能管理

第十条  学校内使用能源一律安装计量装置,逐步实行按实收费、定额管理和超额交费的管理办法。节能减排办公室对独立系统如大楼、宿舍以及其他部门的用水、用电、用气逐步实施装表计量,做好计划、核算与考核等工作,并积极开展节水、节电、节气方面的技术改造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与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领导小组定期举行例会,研究有关节能政策,协调解决校内节能工作中的问题;节能减排办公室认真收集学校能源数据管理小组与校基层部门节能管理中提出的意见与建议,并及时做好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与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领导小组决议传达与收集基层节能管理中的提出的意见与建议反馈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在基建等新建项目中推行星级建筑与规划推进节能项目,每年适度安排节能专项改造资金和用能计量的升级与维护经费。

第十三条  用电为10KVA以上用能设备的增加、用能产品的投入使用须进行节能可行性论证。对照明灯具设置过多、照度过大的场所,按照相应的规范标准,拆减灯具或限制开启数量。

第十四条  水电气的有偿使用范围

(一)校内从事生产、经营、加工、维修、安装等业务的工厂、公司、商店等经济独立核算部门;

(二)校外单位或个人来校开展经营、加工等有偿业务项目需要使用学校水电气的;

(三)校外单位或个人来校借房开展教学、科研、实验、训练、比赛等需要使用学校水、电的;

(四)各部门对外开展创收业务项目需使用学校水、电、天然气等能源的;

(五)学校新建、改建、扩建的基建与修缮项目,需使用学校水、电、气的。学校教工宿舍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用能收费管理

(一)按照广州市现行收费标准,如遇国家政策性调价,则以调整后的价格政策执行。

(二)按规定需收费,但还未安装水、电计量表具的单位或个人,应主动与节能减排办公室联系,落实装表计量事宜。

(三)按规定需收费且涉及到几家合用或者比较分散、暂时无法装表计量的用户,电费按设备数、水费按人头及用水设备数,协调计数。

(四)水电维修中心出具付款通知后,用户应在规定期限内去财务部门办理付款手续。

第四章  合理使用能源

第十六条  学校能源使用以满足教学、科研、行政办公为主。非学校办学、生活用能逐步移交社会能源供应企业直接供给方式,学校不再批准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能源支持。

各部门应加强本单位水电设施的管理,发现长明灯及水的跑、冒、滴、漏应及时报修,发现私拉、乱接电线甚至窃电等行为应及时举报。

各部门电脑、传真机、复印机、加热器等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尽量减少待机时间,下班应关闭电源。

各部门须对本单位非教学科研用途的大功率电阻丝加热设备及高能耗取暖设备严格管理,建立审批及使用管理制度。

各部门应对本单位用能设备严加监管,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严禁破坏或私自拆除学校安装的用能监控系统,如有发现,将对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需交设备维修与安装费用。

绿化浇灌中推广使用中水(湖水与雨水等)。严禁使用消防用水浇灌绿化带、冲洗地面等,对破坏与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消防用水的,将通报批评或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空调节能管理

工作日气温在26℃以上方可开启空调,且空调温度设置不准低于26℃。下班一定要关闭空调,建议提前10分钟关机。

中央空调开放规定:工作日气温在30℃以上,早上8:00至下午16:30方可开空调。节假日期间原则上不开放使用空调,特殊情况必须报节能减排办公室备案。

凡开启空调的房间,禁止长时间开启门窗,换气时应尽量减少门窗开启幅度。

若有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发现将予以公开批评。

第十八条  学校用水按照广州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下达的年度水指标调控使用,并贯彻执行“节流与开源”的节水原则。学校积极推广中水(湖水、雨水等)使用。

第十九条  用能计量装置的管理:节能减排办公室负责学校能源计量装置的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安装、拆除、更换、移动、损毁计量装置。计量装置的安装、更换必须经节能减排办公室同意,填写《计量装置安装申请表》,指定施工单位安装、更换,并对安装计量装置编号登记。从计量装置向用户的表内管线,用户可进根据需要行改造、改装;从计量装置向学校供能干线的表外管线及计量装置,用户不得改造、改装。用户如需变更用水用电性质,均须以书面形式向节能减排办公室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窃取能源行为,情节严重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执行。

(一)未经同意和安装计量装置直接从学校供能干线上取能的;

(二)破坏计量装置铅封、计量表箱的;

(三)私自拆卸、移位、更换计量仪表或开启水、电、天然气计量仪表的;

(四)擅自改变用水用电性质,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电的;

(五)擅自使用消防用水为他用的;

(六)采取其他办法致使计量减慢、停止的。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第二十条,情节较轻,未造成计量不准或计量失效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对情节较严重,影响学校用能计量的单位或个人,按用能设备功率估算用能量,补交使用能源费用,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用能管理异常情况处理

(一)基建与修缮中不能装表计量工程项目,按工程总额的2.9‰收取电费。

(二)公务车违规使用,补交油耗费用,提出公开批评。

(三)私自转供水电行为,按转接容量和转供时间测算,对转接安装人、使用人追缴5-10倍的水电用量费。

(四)违规拖欠水电费用处理:

水电维修中心应向欠费用户送交《催缴通知单》,各用户应按规定缴付水电费。逾期不缴的要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从学校发放缴款通知单之后第15天后起,每天按应缴水电费总额的0.05%计收。拖欠水电费逾期超过三个月经催交仍不缴纳的,可按相关规定开具《停水停电通知单》,实施停水停电。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欠费方承担,并对单位责任人做出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对拒不接受处理的,学校将予以制止,并开具《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用能停用通知书》,并立即停用能源;对拒不承担违规用能责任,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能源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严禁私接乱拉电源和超负荷用电,一经发现,责令整改,并通报批评。严禁非专业人员对专用设备、计量器具、管道进行装拆,由此引起的责任事故,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办公室等公用场所使用与办公、科研、教学无关电器,禁止在实验室内使用与实验无关的电器。各学院、部门经批准后可使用微波炉,并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学生宿舍的用水用电。禁止在宿舍内使用电饭煲、电炉、热得快、电热毯等。如有违反,一经查实,收缴违章电器。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占用变电所、水泵房、强弱电间等水电保障关键部位,严禁在以上部位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一经发现,责令整改,并由校安全管理委员会进行通报。

第二十六条  经学校认定的闲置房,可不对其进行供电。

第二十七条  报停公务车不能私自启用。

 

第五章  科学用能与节能宣传

第二十八条 节能减排办公室要加强全校性的科学用能与节能宣传,做好水电使用监测、分析、统计和通报公示工作,完善节能工作责任制,杜绝跑、冒、滴、漏现象;积极推进技术节能工作,推广使用先进节能设备。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级领导要重视节能宣传教育工作,要利用各种形式强调搞好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强调提倡好节能工作是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一项重要内容;强调做好节能工作节省学校资金,目的是更好地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的正常进行。

第三十条  学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进行节能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比,对获奖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节能减排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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