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水电管理规定
(广师大〔2019〕595号,2019年12月17日发文)
第一条 为了适应高等教育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建设节约型校园的要求,努力提高学校办学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规范学校水电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等的使用管理,确保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的正常进行,节能降耗,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水电管理职能部门为后勤服务管理处,水电管理执行部门为水电维修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学校校园内使用水电的单位(包括外来单位)和个人(包括教职工、学生、家属及外来人员)。
第四条 节约能源是每个师生员工应尽的义务,任何使用水、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配合水电管理部门做好节能工作,保护水电设备设施等公共财产不受损害、破坏。
第五条 教学、科研、办公及公共场所使用水电及空调,坚持节约使用、人离关闭的原则,杜绝长明灯、长流水和空调浪费。绿化和清洁卫生人员用水进行浇灌花木、清洁厕所、清洁沟渠、清洁公共场地(校道及广场)等作业时,必须节约用水,并有人看管。
第六条 各单位除原有的水电设施外,如需增设水电使用点、新安装水电设施、设备及高能电器或改变水电管线,必须报后勤服务管理处审批,由水电执行部门负责施工。
第七条 严格控制安装和使用独立空调设备,因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外,其他场所安装和使用须经审批同意。空调机是高耗电设备,应本着能不开就不开,能少开就少开的使用原则,空调温度设置不应低于26度。
第八条 禁止在教学楼、图书馆、办公楼、实验楼、综合馆、门岗等场所和学生宿舍使用电热棒、电炉、微波炉、电磁炉等大功率电热器,违者一经发现,除没收其用电器具,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有关责任。
第九条 校内教职员工宿舍使用水电,水电费按广州市供电局和自来水公司收费标准实行收费,不能抄表到户的除按广州市水电、空调收费标准交费外,必须分摊所有涉及到公共部分的水电费。学校过渡房住户调整住房或调离学校时,应及时报告水电维修服务中心记录水电用量数,否则,按抄表时的数量计费。过渡房住户调整或调离学校时,对房屋原有的水电设施不准任意拆走或损坏,必须完好交由后勤服务管理处验收。凡是不办理验收移交手续的,水电设施如有损坏,要追究原住户的责任,并限期修复,否则给予罚款处理,由后勤服务管理处通知财务处从其本人工资中扣缴,属调离学校者,人事处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条 学生实行定额用水用电。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履行学生宿舍(公寓)的水电管理职能。学生宿舍用水用电按人定指标,实行计量收费,超用部分按市供水供电部门收费标准计费。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举办各种临时经营性商业活动及其他有偿服务,使用水电均须向水电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使用,并按广州市水电收费标准收费,同时加收一定的损耗费。
第十二条 校内独立核算经营性单位(商店、市场等)及外来单位、个人使用水电,一律装表计量收费,按广州市水电收费标准收费,每月结算一次,由水电管理执行部门通知使用单位缴费,使用单位必须在接到通知后三天内凭通知单到学校财务处交款。
第十三条 学校后勤各中心实体水电费按其与学校签定协议规定收取,收费标准按广州市有关部门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未经水电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用户及个人均不准随意拆换水电计量表,不得表前私接水电和改变原有的水电设施。用户如发现水、电表运转有异常,应及时报告水电管理执行部门。经检验,如属正常损坏,由学校水电管理部门负责更换;如属人为造成损坏的,由用户支付更换计量表的材料费和安装费。
第十五条 校内公共设施的水电设备损坏,水电管理执行部门接到使用部门的维修申请后,应尽快安排人员进行维修。教职工租住公用住房新入住之前,室内水电设施由水电管理执行部门检修,使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交付用户使用。入住之后室内水电设施损坏,一律由用户负责工料费,水电管理执行部门协助维修。
第十六条 学校内单位(部门)的水电设施需要改变或新增,必须经水电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施工,并提供施工图纸,完工后需经水电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才能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承担学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单位临时使用水电,需经水电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指定地点接入水电表,水电收费标准按广州市相关标准计费。
第十八条 学校新建工程项目的水电项目,由学校建设管理部门办理报装和增容手续并报学校水电主管部门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应有水电主管部门派员参加,经验收合格才能移交使用。
第十九条 水电管理部门应加强水电监控管理,建立完善水电等设备台帐,做好水电、空调、电梯、消防设施等设备设施运行和维护台帐,确保水电等设备安全运转,及时发现情况,减少浪费,避免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 对违章用水用电,浪费水电及不符合水电规范的现象,水电管理部门有权责成使用单位限期改正,追究发生的一切损失,并按规定追究当事人及单位领导的责任。对拒不服从水电部门管理,甚至滋扰肇事者,依照学校相关规定从严处罚,情节严重者,根据广州市水电管理部门的有关管理处罚条例和广州市治安管理的有关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后勤服务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