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发布人:后勤处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02日 17:59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广师大〔2019〕596号,2019年12月17日发文)

 

为优化育人环境,加强我校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专门人才的校园秩序,并根据教育部对高等教育院校有关规定以及我省教育部门对在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的精神,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管理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学校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包括外国在校留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二条  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包括住在校内)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维护宪法确定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三条  禁止任何人在校内进行一切非法活动。

第四条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在校内经商,设立校园的商业网点必须在规定时间和指定地点依法经营;饭堂周围不准摆摊经商。

第五条  凡需要校园内开展宣传活动,活动者必须先向学校有关部门申请、批准并持有校园服务中心核实并盖章的申请表后,方能开展宣传活动。

第六条  各学院的在校学生在每年新生报到注册日,为方便新生购买日用品,允许暂时摆卖,超过期限禁止摆卖。

第七条  禁止任何人在校园内非指定地点张贴告示、通知,启示、广告等;不准利用乔木、灌木拉挂横额,标语。

第八条  禁止占用校道,绿化地堆放杂物及停车(保卫处指定的临时停车点除外)。

第九条  校园内任何人必须爱护公共设施、树木和绿地,违者按损坏照 价赔偿。

第十条  在校内举行集会、演讲、讲座、报告、展览、散发宣传品、印刷品等,组织者必须提前与学校相关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 方能进行。

第十一条  在校园内的任何人禁止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他干扰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将报告学校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 的校外人员,由学校保卫处报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后勤服务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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