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服务中心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运输服务中心车辆管理和使用,确保学校各类公务用车使用过程规范、安全、节约、高效,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粤教办函〔2017〕118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公务用车界定。指经上级车改部门核定车辆编制,产权归学校所有的车辆。学校公务用车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业务用车。
第二条 一般公务用车范畴。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学校一般公务用车分为“学校主要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机要通讯保障、应急保障、离退休人员综合保障、执纪安保、医疗救急、分校区综合保障、校区间保障交通车、后勤服务用车”等九大类。
第三条 业务用车范畴。除学校一般公务用车范畴外,服务于教育教学、科研及二级单位业务工作开展的用车,均为业务用车。
第二章 车辆日常管理
第四条 学校车辆由后勤处运输服务中心负责日常管理,车辆实行专人保管,车辆保持车容整洁和技术状况良好。
第五条 运输服务中心成立交通安全工作小组,对车辆及驾驶员进行动态管理;每周对使用年限8年以上的车辆进行检查,每月对所有车辆进行一次定期检查,确保车况完好;每月召开一次运输服务中心全员安全例会,开展安全行车教育。
第六条 学校车辆外出执行任务时,必须做好妥善保管。
完成任务后,必须回场入库停放。
第七条 学校车辆建立一车一档,做好每辆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台帐并存档,台帐工作由运输服务中心统计员负责。
第八条 学校车辆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因素不能继续正常行驶时,驾驶员必须采取必要措施,果断进行处理,并第一时间向运输服务中心主任报告。
第三章 车辆保养及维修管理
第九条 学校车辆必须按照计划进行保养和检修。短期内不使用的车辆要修好入库;长期不使用的车辆要封存停放,随车工具妥善保管,证件上交运输服务中心统一保管。
第十条 运输服务中心成立车辆维修鉴定审核小组,对报修的车辆进行技术鉴定和审核。
第十一条 学校车辆需到修理厂维修前,驾驶员应先填写《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车辆维修报修审批表》,上报运输服务中心主任后,由运输服务中心车辆维修鉴定审核小组成员进行技术鉴定,原则上一般情况由2人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审核签字后,运输服务中心根据公开招标产生的定点修理厂预估维修费用,按维修费用管理权限上报有关负责领导同意后,定点修理厂开始维修。
第四章 车辆使用及调度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车辆使用由后勤处运输服务中心负责调度。公务用车调度使用按照公务(任务)的轻重缓急和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予以安排,对临时更改出行时间、地点等出行计划的申请,将按更改计划的时间重新排序,但接待用车除外。调度工作由运输服务中心分管副主任负责。
第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公务出行确需使用公务用车的,需提前一天填写《用车通知单》,用车单位负责人审签盖章后送后勤处运输服务中心;特殊情况也可先电话申请,完成任务后补交手续;学校领导单独出行的,由校长办公室填写《用车通知单》。
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业务用车(含社会租赁车辆),需提前两天提出用车申请,由用车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凡学校外出车辆必须要有《用车通知单》,并严格按下达任务、地点按时完成。
第十六条 公务用车任务完成后,使用单位须对完成情
况进行签认。
第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公务出行除特殊情况外,节假日及寒暑假期间一般不安排公务用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后勤处2021年10月19日第二十次处务会审议通过,作为后勤处内部管理制度,自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