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食服务中心食品原材料采购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饮食服务中心食堂原材料采购工作,加强关键环节管理,确保食堂食品原材料卫生、安全、质优、价廉,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采购一般原则。凡采购的食品原材料必须坚持质好价廉的原则,凡采购的食品原材料必须有“卫生检疫证、产品合格证”,加强物资验收制度,杜绝接收变质物资。
第二条 饮食服务中心下属各食堂食品原材料实行集中统一采购。饮食服务中心成立采购组(其中1名采购员,负责与供应商议价;1名采购付款员,负责向供应商支付货款;1名采购监督员,负责监督采购员采购议价和采购员向供应商支付货款整个采购过程),负责组织实施食堂食品原材料的采购工作,并对采购原材料的质量、价格、数量负责。
第二章 食品原材料的分类及采购方法
第三条 根据食品原材料的类型特点及用量大小实行分类采购。采购方法主要有公开招投标、定点采购、零星采购三种方式。
(一)公开招投标方式。食堂的大宗物资原材料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开展采购,由后勤处会同学校招投标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招标,确定合格供应商。
(二)定点采购方式。食堂的食品原材料(生鲜蔬菜、冷冻肉,鲜猪肉、鲜牛肉、三鸟类 、腊味类、鲜鱼类、鲜鸡蛋、豆制品、河粉面、鲜奶类、食盐、味精、调味品、干杂货、烘焙配料等)采取“货比三家”现场议价、计价方式,由饮食服务中心采购组集体评议选出合格供应商,报后勤处分管副处长审批后开展采购。
(三)零星采购方式。食堂用量较少的低值易耗品及杂品,由饮食服务中心采购组到农批市场与供应商面对面议价,按照“议价人员不付款,付款人员不议价”的方式开展采购。各项经费的支出必须依据合规合法的凭据,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才能办理有关支付手续。临时需要采购的极个别少量食材,在说明需求及采购情况后,报分管后勤工作校领导审批同意,凭相关票据办理有关支付手续。
第四条 合格供应商条件。合格供应商必须具有经营许可证(三证合一)、食品卫生许可证或生产厂家卫生许可证、法人代表或代理人身份证、产品检验合格证,并提供产品价目表及食品原材料售后服务承诺书等。
第三章 食品原材料采购定价方式
第五条 大宗物资原材料的价格原则上按招投标的价格为准。如遇市场物价持续下降或上涨达10%时,供货商需以书面形式申请调价,由饮食服务中心采购组审核确定,并报后勤处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六条 鲜猪肉、鲜牛肉、三鸟类 、腊味类、鲜鱼类、鲜菇类、豆制品、河粉面、鲜奶类、食盐、味精、生粉、食糖、酱油、干杂货、烘焙配料等食品原材料价格,由采购组每月定价一次(执行价为当月1日至当月最后一天)。供货商每月25号前递交各类产品报价单,采购组组织人员进行市场调查询价后,月底由采购组及食堂经理、中心主任确定下月执行价。
第七条 冷冻肉价格每月定价二次(执行价为当月1日至15日,16日至当月最后一天)。供货商每月12号、25号前递交产品报价单,采购组组织人员进行市场调查后,由采购组及食堂经理、中心主任确定每期执行价。
第八条 蔬菜瓜果、蛋类价格每周定价一次(执行价为本周一至下周日)。供货商每周一递交产品报价单,采购组组织人员进行市场调查询价后,由采购组及食堂经理、中心主任确定每周执行价。
第四章 食品原材料采购计划
第九条 大宗物资原材料、冷冻肉等食品原材料,由仓库员提前二天将食品原材料采购计划报采购组,由采购组组织采购。
第十条 调味品(包括食盐、味精、生粉、食糖、酱油等)、干杂货、烘焙原料、蛋类、一次性快餐用品,由各食堂班组制定采购计划提交给仓库管理员,仓库管理员统计后将采购计划报采购组。
第十一条 新鲜肉类、蔬菜瓜果等物资,当天下午四时前由各食堂班组做好计划,由采购组组织采购。
第五章 食品原材料的验收
第十二条 仓管员、采购员及食堂经理应根据采购计划单对各类物资的质量进行验收,严把质量关。各类产品质量按签订物资采购质量卫生安全协议的标准进行检查。粮油、禽畜肉制品、奶品、副食品等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由仓管员索取并存档待查,蔬菜则要求进行农药残留抽样检测报告。
第十三条 仓管员及采购员根据采购计划单对各类物资的数量进行过称验收,严把数量关。物资入仓数量按实称数量为准。
第十四条 凡发现质量问题(以次充好、打水现象、过期产品、变质变味等),第一次由仓管员口头警告并作退货处理;第二次由仓管员报告采购组,采购组按有关协议对违约方面进行罚款,并作退货处理;第三次报告采购组,采购组以文书上报中心,中心经研究决定后取消该供应商的供货资格。
第十五条 凡不按时送货,第一次由仓管员口头警告并在验收单上注明迟到时间,第二次报告采购组,采购组按有关的协议对违约者进行罚款。
第十六条 凡送货品种与计划单不符,如果是应急物资允许供应商与食堂、仓管员协商调整品种,其余物资作退货处理,同时报告采购组及经理。
第六章 食品原材料采购付款
第十七条 采购组付款员凭供货商的发票及送货单,由采购组经手人签名、仓管员复核验收签名,由食堂经理审核,中心主任签字审批后办理货款结账。
第十八条 供应商货款结算按“购销合同”规定时间内办理,结算时间为每月15日后或次月15日前。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后勤处2021年10月21日第二十一次处务会审议通过,作为后勤处内部管理制度,自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