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处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发布人:后勤处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15日 14:03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后勤处管理人员廉洁自律工作,保持管理队伍的清正廉洁,杜绝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抵制行业不正之风,不断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职业道德素质,预防工作过程中职务犯罪,维护国家和学校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后勤处应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列入党政工作重要议程,从组织上保证廉政建设各项措施的落实。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一级抓一级的原则,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执行。后勤处党委书记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严格履行与学校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和《经济责任书》。

第三条 后勤处各科室、中心实体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地方和学校关于廉政建设的法规和有关文件,提高思想认识。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的诱惑和侵袭。

第四条 后勤处各科室、中心实体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技术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实施细则》等法律规范和相关规定,在采购项目及其它项目建设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切实维护国家、学校的权益。

第五条 后勤处各科室、中心实体管理人员廉政建设的具体要求:

(一)坚持“一岗双责”,执行各项采购双合同制度,在签订合同的同时要签订“廉政责任书”,并到纪委监察处盖章备案,预防各类腐败发生。

(二)在选择招标队伍时,坚持公开招标,公平竞争,择优录用。

(三)在选定招标队伍、材料采购过程中,不准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接受和索取回扣、中介费、礼品和礼金;不准参加乙方邀请的可能影响正常业务工作的宴请和娱乐消费活动。

(四)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为个人在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五)不准找乙方报销餐费、车费、通讯费和其他任何属于个人支付的费用。

(六)不准介绍配偶、子女、亲属参与采购等经济活动。

第六条 后勤处各科室、中心实体管理人员应自觉接受国家执法机关、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七条 发现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或出现违法违纪现象,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主动协助配合执法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的调查处理,并及时整改。



                        后勤处    

202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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