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发布人:后勤处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3日 11:37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广师大〔2019〕598号,2019年12月17日发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公寓正常生活秩序,创建“安全文明、整洁舒适、绿色和谐”的宜居场所,进一步规范学生公寓的各项工作,不断提高学生公寓管理服务水平,强化学生公寓的育人功能,依据上级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研究生、本专科生公寓的日常管理,其他校内学生公寓住宿的学生管理参照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三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生活、学习的主要场所。学校成立由学生工作、安全保卫、后勤服务管理、基建、财务、国际学生和港澳台学生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各二级学院领导、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代表及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住宿管理委员会。学生住宿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制定、完善本校学生公寓管理相关制度;协调解决有关学生公寓管理服务的矛盾和纠纷;统筹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建立学生公寓管理各类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演练和培训;开展学生公寓管理服务综合测评等。

第四条 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是学校授权设立的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承担学生公寓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接受学生住宿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主要职责有: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成长”为宗旨,发挥学生组织在公寓教育管理中的主体作用。负责审核学生入住申请,统筹安排入住事宜,与学生签订住宿协议;负责学生公寓日常管理服务工作,设立渠道接受学生的投诉,收集学生对公寓建设的意见建议;负责受理学生公寓突发公共事件,定期开展安全巡查,及时处置各种安全隐患,做好记录和归档;实施学生在公寓行为表现的综合考核,提出奖惩意见;组织开展学生公寓文化建设活动;协助公寓辅导员开展工作。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五条 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不得擅自校外租房或回家住宿。如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填写《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校外住宿申请审批表》,经家长同意签字,所在学院审核,学生工作部门批准,方可在校外居住。学生必须承诺在校外住宿期间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同时加强个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主动加强与学校的联系。全日制研究生需安排住宿的,需向学校提出申请。

第六条 宿舍安排遵循“男女分宿、相对集中”的原则。住宿学生应按照指定的寝室和床位住宿。未经批准,任何人员不得占用、出租、借宿、留宿、调整学生宿舍及床位。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换宿舍或床位者,原则上先由所在学院在本学院同年级同住宿费标准的宿舍间进行调整,调整意见报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审批;确因本学院同年级宿舍无空缺床位时,由所在学院审核,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根据宿舍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第七条 为了更合理地安排新生宿舍,每年毕业生离校后,学校根据宿舍安排原则、床位额定数、基建或维修需要、学生宿舍用途调整等情况,采取集中统筹的原则对学生的住宿进行调整,相关二级学院及学生应积极配合,服从学校统一安排。

第八条 学生因休学、退学、赴国(境)内外高校交流交换学习、肄业、毕业等原因离校,应凭学校相关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宿舍。延迟毕业学生需要继续住宿者,需向学校学生处或研究生处提出申请,学校公寓执行机构视情况决定是否安排住宿。

第九条 学生自觉遵守请假制度和作息制度。学生须在 23:30 前回宿舍就寝,不得夜不归宿,凡迟归者须凭本人证件向公寓值班员说明情况,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出公寓。学生在外留宿者(不包括寒暑假),应事先向所在二级学院办理请假手续,获准后方可离校(学校或二级学院统一安排的集体活动除外)。

第十条 学校按物价主管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住宿学生应及时缴纳住宿费及电费等。宿舍实行一室一电表制。住宿学生每月由学校按规定补贴用电量,超过额度的费用由宿舍成员分担,逾期未交付的,将进行断电。

第十一条 学生提前毕业、经批准转学、因病休学、退学等,所缴住宿费按学生实际在校时间计算退还。学生如因退宿或宿舍调整需要退还住宿费的,须凭学校开具的相关证明或离校通知单到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再到财务处办理退费。


第四章 公寓日常秩序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须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在学生公寓区域内有哄闹、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行为。不得有赌博、酗酒、吸烟、吸毒、结伙滋事、打架斗殴及其他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等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扰乱公寓管理秩序。

第十三条 学生不得损坏、拆卸、加装、改装学生公寓内的设备设施,不得擅自在墙壁和家具设备上刻写涂画,损坏者须修复原状或照价赔偿。学生不得私自更换宿舍门锁或加装门锁,不得将钥匙借予非本宿舍成员使用,私自更换或加装的,学校有权拆除,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寓区的环境秩序,未经学生公寓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张贴各类宣传品,不得在公寓区内推销、分发传单、从事经营活动。保持学生公寓楼道畅通,不得在公寓楼道内堆放任何物品。不得将自行车、电瓶车带入宿舍。

第十五条 除在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备案的参观、检查人员外,所有来访人员须在公寓值班室进行登记,出示相关证件,在门厅或值班室等候、会客。特殊情况须经工作人员同意并登记身份证后,方可进入被访学生宿舍。

第十六条 住宿学生应爱护学校公共财产,妥善使用宿舍楼和寝室内的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空调、风扇、直饮水设备、热水控制系统及其他各项设施设备。

第十七条 住宿学生如发现设施设备有损坏、丢失等现象,应及时到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登记报修。因人为损坏需修复原状或照价赔偿的,相关责任人须自行承担维修更换费。

第十八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共同创造文明、整洁、有序的住宿环境。室内卫生由学生负责,公共区域卫生由物业公司负责。学生的生活垃圾必须按垃圾分类标准用胶袋打包,在规定时间投放至指定地点。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住宿学生有损宿舍安全和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应及时阻止并报告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处理。

第二十条 住宿学生应注意防盗安全,妥善保管个人物品。住宿学生不得在宿舍内留宿非本宿舍人员。因擅自留宿造成其他同学或集体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留宿者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住宿学生应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现火警、火灾等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等措施。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并协助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公寓实行安全查房制度。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实施相关检查,维护宿舍公共秩序,保障宿舍公用设施、设备完好。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公寓实行传染病申报制度。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各类传染病患者,应主动报告楼内管理人员或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住宿学生如发现宿舍内有传染性疾病患者,应及时报告;传染病患者、病源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应服从学校门诊部的医疗指导意见,积极配合有关住宿的调整和安排。

第二十四条 住宿学生进出宿舍须出示有效证件,无有效证件者,与所在宿舍取得联系并证实身份后,经值班员同意方能进出。大件行李进出,须经管理人员检验,确认无误后予以放行。

第二十五条 不得从事非法集会、游行,不得在学生公寓区进行任何宗教活动,严禁宗教行为、宗教言论、宗教服饰等进入公寓。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自身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得翻越公寓围墙、栏杆;不得在公寓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和烧煮食物;不得饲养动物;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病毒标本、剧毒及具放射性等危险品;不得在公寓内做各类实验,不得存放或持有管制刀具,不得将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违禁品带入公寓内。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公寓禁止使用无 3C质量认证的劣质电器,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明火器具等,禁止使用炊具煮食,禁止私自在公寓内接入电线、电话线、网线等。


第六章 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公寓区内发生违纪行为的,将根据《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其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宿舍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乃至追究法律责任,并在宿舍考评中予以扣分。

(一)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

1.拒绝配合学校卫生、纪律和安全检查;

2.拒绝服从学校宿舍统一安排;

3.在楼内外乱丢垃圾,在走廊、消防通道、宿舍、阳台堆放自行车、杂物等;

4.张贴、散发各类宣传品,在公寓区内推销、从事经营活动;

5.擅自装修寝室,或在墙面上凿进铁钉等硬物;

6.私自移动、拆装家具及设施设备;

7.饲养动物;

8.其他影响公共环境和秩序的行为。

(二)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

1.公寓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和使用炊具煮食;

2.违规存放、使用大功率电器;

3.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病毒标本、剧毒及具放射性等危险品;

4.公寓内做各类实验,存放或持有管制刀具;

5.私拉网线、电话线和调改水电表;

6.攀爬门窗、栏杆、顶楼等危险行为;

7.私自更换门锁或将宿舍钥匙私借他人;

8.私自调换宿舍、床位,占用他人床位、书桌及置物架,或将床位

转租转借他人;

9.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10.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11.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12.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不文明行为

1.在自修或就寝时间大声喧哗或进行下棋、打球、踢球、溜冰等活动;

2.熄灯后声音过大影响他人;

3.不注意控制计算机、收音机使用音量等;

4.其他违反宿舍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七章 宿舍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十条 学校将学生在公寓内的表现纳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与学生品德鉴定、优秀学生评选及奖学金的评定等结合起来;对在学生公寓教育、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三十一条 学校推进学生公寓文化建设,营造健康文明、和谐友爱的公寓文化氛围,开展校级文明宿舍评选活动。对获得“文明宿舍标兵”和“文明宿舍”称号的宿舍进行表彰,颁发奖状和流动红旗。被评为“文明宿舍标兵”和“文明宿舍”的学生,按综合测评条例给予相应的加分。对“不达标宿舍”的学生给予相应的扣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后勤服务管理处、学生处、研究生处、保卫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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