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
发布人:后勤处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18日 10:41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

(201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工作人员提升政治和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粤人社发〔2011〕125号)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度考核对象为在册在职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第三条 年度考核要坚持客观公平、民主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结合岗位特点,按照规定的权限、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学院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院教职工的年度考核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由下列人员组成:
   组  长:学院党政主要领导
   副组长:组织部、人事处主要负责人
   组  员:学院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纪委与监察处、审计处、教务处、科研处、工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秘  书:人事处派员负责。
   学院考核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处,负责年度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应设立由本单位党政负责人、分工会主席、教职工代表组成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人员的年度考核,按年度考核的规定要求,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

第二章 考核要求、内容和程序


   第六条 年度考核侧重考核教职工的年度工作表现情况,要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不同特点以及各等级岗位的不同要求,全面考核教职工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一)德:主要考核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二)能: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以及接受教育培训的情况。
   (三)勤:主要考核工作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四)绩:主要考核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工作数量、质量、服务对象的满意度、效率,以及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五)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第七条 年度考核方法:
   (一)采取上一级考核下一级的方法。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是全院年度考核总负责人,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年度考核的负责人。
   (二)采取个人述职、绩效分析、群众评议、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考核领导小组综合评定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时考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方法。
   (三)年度考核一般安排在每年12月初进行。
   第八条 年度考核程序:
   (一)各单位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当年学院年度考核通知的时间安排和要求,进行动员和部署。
   (二)被考核人员对照考核内容“德、能、勤、绩、廉”的要求作出个人书面总结,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1)。
   (三)各单位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年度考核述职评议会,在个人述职、群众评议、主管领导意见的基础上,评定被考核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
   (四)各单位考核领导小组需将年度考核评定结果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3个工作日。
   (五)各单位考核领导小组在被考核人员的《年度考核登记表》部门主管领导意见一栏填写年度考核意见和年度考核结果,并将个人《年度考核登记表》、本单位《年度考核结果汇总表》(附件2)报人事处初审。
   (六)学院考核领导小组对各单位人员年度考核情况及结果进行审核,并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在被考核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的考核单位审核意见栏和主管单位审核意见栏签署考核意见,并将年度考核结果在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
   (七)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人事处将学院已签署考核意见的《年度考核登记表》,作为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书的形式反馈给被考核者签署意见。《年度考核登记表》归入个人档案,作为今后聘任、奖惩、晋升、辞退、工资调整等方面的依据。
   第九条 中层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考核程序:
   (一)各单位中层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考核由组织部负责实施。
   (二)为全面、准确地评价中层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工作业绩,各单位中层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分两级进行测评,即所在单位测评和学院集中测评。
   (三)两级测评结果所占的权重按当年年度考核通知的规定执行。
   (四)所在单位测评办法
   1.被考核人员根据年度考核的内容和标准,对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和个人的工作情况进行实事求是的总结,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参加所在单位教职工的年度考核述职评议会,进行述职述廉。
   2.各单位考核领导小组中的非被考核成员,负责组织本单位全体教职工在《中层党政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测评表》(附件3)上,对被考核人员进行无记名民主测评(被考核人员不参加)。并将测评结果进行统计汇总,填写《中层党政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测评结果汇总表》(附件4)连同被考核人员的《年度考核登记表》送组织部。
   (五)学院集中测评办法
   1.学院召开全体中层党政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述职述廉报告会,个人进行述职述廉后,由院领导和集中述职人员在《中层党政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测评表》上对被考核人员进行测评。      
   2.由组织部将被考核人在两级的测评结果汇总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各中层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考核等次。
   (六)各单位中层党政主要负责人优秀名额不占所在单位优秀名额。

第三章 考核结果的确定


   第十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一)优秀:德、能、勤、绩、廉表现突出,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取得显著成绩。
   (二)合格:德、能、勤、绩、廉表现较好,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全面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
   (三)基本合格:德、能、勤、绩、廉表现一般,基本履行岗位职责、基本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
   (四)不合格:德、能、勤、绩、廉表现较差,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贪腐等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第十一条 考核年度内获得记功及以上奖励的,年度考核一般应当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优秀名额一般不超过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15%,各单位评定的优秀名额不得超过学院当年的下达数。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的年度考核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首次参加工作的,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年度考核情况只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全年病事假等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但其中因公伤病假、女教工产假及哺乳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参加年度考核,一般确定为合格等次。
   (三)全年旷工连续超过5个工作日或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但未达到辞退期限的,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四)派出学习、培训、扶贫或者执行其他任务的,除特殊规定外,一般由所在单位根据其学习、培训或服务单位提供的表现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
   (五)挂职锻练人员在挂职期间的年度考核,由挂聘单位负责,结果抄送所在单位。挂职不足半年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考核。
   (六)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没有问题的,按规定补定年度考核等次。
  (七)受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八)受记过、降低岗位等级聘用(撤职)处分当年,年度考核结果应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受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从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九)受党纪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按中纪委、中组部和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执行。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年度考核按受党纪处分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确定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和计发绩效工资。
   (二)本年度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
   (三)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按本人本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数额计发一次性奖金。
   第十五条 除首次参加工作的人员外,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年度不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
   (三)薪级工资不予晋升。
   (四)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一般应调整其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培训。
   (五)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一般应调整其岗位,下一年度基础性绩效工资(即财政工资的岗位津贴)按50%计发。如不服从组织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章 复核、申诉与纪律


  第十六条  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年度考核结果公示期内向学院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学院考核领导小组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本人。
   第十七条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党委或政府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其单位和本人。
   第十八条 申诉人申诉期间,不影响原考核结果执行。
   经有关部门核查后,考核结果如有变动的,按照复核结果补办相关待遇。
   第十九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09年12月1日印发的《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广师院〔2009〕28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年度考核登记表
             2.年度考核结果汇总表
             3.中层党政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测评表
             4.中层党政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测评结果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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